2011-02-21
觀光局通過國際觀光渡假村設置辦法
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2之規定,博弈專區(賭場)應設於國際觀光渡假村內,亦即:欲依離島建設條例設立賭場之業者,應先取得渡假村資格。基於此項規定,交通部觀光局公布「國際觀光渡假村設置辦法」,未來至離島投資渡假村之業者,得依當地環境進行開發,並無投資金額與執照數量之限制。且該辦法中,尚有「基本型」、「會議展場型」與「主題樂園型」等三種不同型態的渡假村可作為投資選擇。
所謂「基本型」係指業者提供面積12.21公頃以上之基地、4,884公頃以上之樓地板及600間以上之房間;其中觀光賭場可供規劃之基地面積為0.61公頃,或開發基地的5%之內。所謂「展場會議型」係指面積為15.71公頃、樓地板6.284公頃及旅館房間600間以上;其中的0.61公頃,或是開發基地的3.88%以內,得規劃為觀光賭場。開發規模最大者則為「主題樂園型」,其設置所需之條件為:基地13.285公頃、樓地板5.314公頃及旅館房間600間以上;主題樂團型之渡假村可規劃基地面積0.61公頃,或開發基地之4.59%以內為觀光賭場。
觀光局指出,博奕專區之開發上限,尚有討論之空間。至於業者能否取得博弈執照,將依業者提出之投資規劃而定,其投資規劃,應就當地離島觀光具有助益,始能獲准設置。觀光局亦指出,由於離島所享有之資源有限,因此投資者應評估聯外交通、水、電基礎設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生態保育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