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7
金管會決議過強制通訊投票制度
鑑於近年來上市、上櫃公司之年度股東會日期,有過度集中之現象,以致股東難以行使其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為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擴大股東會之民意基礎,立法院前於2005年6月時增訂公司法第177條之1及第177條之2之書面、電子投票等通訊投票制度。然上揭通訊投票制度推廣多年後,實務上採用者甚少,始終成效欠佳,據悉,2010年採取通訊投票之公司僅有七家,且多並半非上市櫃公司。
為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已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擬將通訊投票制度自「鼓勵」改為「強制」,未來亦將授權金管會制訂子法,限定具有一定規模之上市櫃公司,必須採取通訊投票。由於立院開議在即,公司法修正案極可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且金管會嗣後亦決議,未來將針對上市櫃公司將分階段採取通訊投票制度,第一階段要求資本額在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以及金融業,強制採行通訊投票。依金管會統計,第一階段強制採取通訊投票之公司共約100家,且均屬股東人數眾多之大公司。採取通訊投票後,小股東即可以郵寄方式投票表達立場,以確保其股東權益。
針對強制採取通訊投票之新制,學者劉連煜認為強制之門檻愈低愈好,亦即愈多上市櫃公司採行通訊投票愈好。查目前歐美各國多已經採行通訊投票制度,甚連中國亦採此制度。故學者建議金管會最好可以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必須實施通訊投票,以落實公司治理。為求慎重,避免實務變動過大,金管會參考獨立董事制度之推動過程,通訊投票制度也將採取「分階段、分批實施」,讓資本額較大的上市櫃公司,率先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