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4

宣稱市占率第一 生寶遭公平會裁罰50萬元確定

民國93年11月至94年11月間,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在媒體與廣告中進行宣傳略以「台灣第一、市佔率第一」、「市佔率超過50%、超過一半的準爸媽選擇生寶臍帶血銀行」等語,惟遭人向公平會檢舉與事實不符,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確有此事,並裁罰生寶公司50萬元罰鍰,生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9號判決維持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生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惟又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54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

生寶公司主張,生寶公司在94年上半年之銷貨淨收入為2億餘元,惟同時期之訊聯生物科技僅有1億1005萬元,故生寶公司於廣告刊登時即94年上半年間,確為市佔率第一之廠商云云,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以下述理由,認定生寶公司之廣告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41條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處理原則之情事,而駁回生寶公司之起訴及上訴,即:生寶公司在「廣告時」尚不足以知悉其他廠商之銷貨情形,且其所稱「生寶市占率第一」或「超過50%市場占有率」等亦非自何客觀數據或證據資料所計算得出,系爭廣告內容之「真實性」自啟人疑竇。且姑不論所謂「臍帶血銀行」之市場範圍界定及計算依據,亦暫且將國內從事相關業務之企業共達7家(含上訴人),渠等所營「臍帶血銀行」之營業業務內容是否相同擱置一旁不論。本件上訴人主張所謂「市占率第一」之定義,無非以臍帶血業務存戶之總數為判斷依據。惟查臍帶血簽訂契約時之客戶總數與日後實際儲存入庫之客戶總數,會因有客戶中途解約或因臍帶血抽取時或抽取後之保存不當無法使用,致有所出入,是臍帶血簽約數並無法充分反應市占率,自不能作為市占率認定之標準,遑論上訴人於製作系爭廣告前既未查證其餘各家公司臍帶血業務之儲存契約數、儲存血入庫數等數據資料,又如何能得知其「市占率第一」確屬事實,足見上訴人於宣稱其臍帶血銀行業務「市占率第一」或「超過50%市場占有率」之際,並無任何客觀數據或證據資料,自難認系爭廣告之內容為實在。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