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為公司應酬」雖屬工作範圍 但仍應認定其後職災之發生是否與之有因果關係
NIKE協力廠商、三發鞋業副總高天純派駐中國後,於2008年某日陪同執行長與廠商應酬,酒醉後返回宿舍卻墜樓身亡,高妻主張丈夫墜樓係因與廠商應酬後酒醉使然,遂提告索賠400多萬元,但公司抗辯「應酬並非工作」,主張當天是私人餐敘,高天純本有高度自主權決定是否參與,還提出中國公安報告,指事發時高原本已脫掉上衣要就寢,卻突然發狂似地推開保全,捉住中庭欄杆躍過墜3樓身亡,故高之死亡純屬意外並非職業災害云云,請求駁回高妻之請求(其餘主張及爭點從略,僅就主要爭點「為公司應酬」是否為工作範圍等說明如下)。
「應酬結束後,即已脫離工作時間」
一審認定高天純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應酬,故應酬與工作業務無關,並非工作範圍云云,而駁回原告之訴,二審則認定高剛擔任研發副總,難免必須應酬,故事發當晚喝酒應酬與其職務有關,為工作範圍之一部分,惟高之墜樓係在應酬結束後2個多小時,已經脫離工作時間,且「應酬酒醉」與「墜樓」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無法認定高之墜樓係應酬酒醉所致,遂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