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8

兒童殘障保額達200萬以上須採較高標準財務審查

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壽險業販售兒童保單,若殘障保險金額達新台幣200萬元以上,保險公司必須特別針對投保人財務狀況,進行高標準的審查,以避免道德風險。上開自律規範將於100年5月1日開始施行。

為了避免兒童死亡保險發生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以免為了詐領死亡保險金而危害兒童生命安全。

但是,就兒童殘障之保險事故,目前仍得領取殘障保險金,為防範道德風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草案,增訂對於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契約時,應自行訂定15歲以下兒童之殘廢保險金投保限額,若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應採較高標準之財務核保作業程序。

上開自律規範金管會已於100年3月8日准予備查,並將自100年5月1日起施行。未來保險業違反自律規範者,除由所屬公會予以罰款外,若涉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金管會亦將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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