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5

銀行赴大陸投資之限制將大幅放寬

金管會日前已研議完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在總額控管之原則下,放寬金融業赴大陸投資之相關金融管制措施,惟其內容尚需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始得生效。依草案條文可知,此次修正主要包括有投資之對象與方式,以及銀行業務限制放寬等兩大部分。

就投資之對象與方式而言,現行銀行係透過海外子行或國內母行二種管道擇其一赴大陸投資,為因應ECFA之訂定,此次將修改為銀行得由國內母行直接運用ECFA架構進行投資。另外,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參股大陸銀行亦將不限於一家,且現行銀行赴大陸只能就設立分行、子行以及參股等三種方式中僅得選擇兩種之限制亦將取消。

而就銀行業務相關限制之放寬而言,除OBU業務亦將由正面表列改為負面表列,使銀行可承辦之相關業務大幅增加外,現行法令所規定之台灣地區銀行於中國大陸之分行當地放款總額,係以收受當地存款及拆借資金的二倍為限,修正草案中將提高該限制至三倍,其放寬增幅達百分之五十,台灣地區銀行在中國大陸之放款能力將因此而大舉提高。

實務上於兩岸簽署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後,金管會已核准九家銀行赴大陸設分行,其中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分行已於大陸設立開業,而中信銀、兆豐銀及台銀等三家銀行則在申請中,另外尚有十三家證券業已赴大陸設立二十八個辦事處。待本草案通過後,上述有意同時於大陸設子行、分行與參股陸銀的金融業者,將有更多元且更靈活之投資方式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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