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2
適應症外使用藥品可適用藥害救濟法
立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三讀修正通過「藥害救濟法」,依據新修正之藥害救濟法,未來只要醫師根據醫學原理開藥,即使是適應症外使用藥品,若民眾用藥出現問題,仍可申請藥害救濟。
依照修正前「藥害救濟法」之第4條之規定,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藥害救濟法之規定請求救濟,但第13條第8款則明文排除「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然而,據報載,藥害救濟制度1999年上路至今,申請案共1464件,雖有1200多件已完成審議,5成獲救濟,累計給付逾2.2億元,但未獲救濟的613件部分,則有高達3成屬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 use),亦因此衍生諸多醫病糾紛。
因此,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降低醫病糾紛之產生,新法刪除上開適應症外使用藥品(off-label use)之除外規定,故新法修正後,醫師即便未依藥品許可證所載的適應症或效能使用藥品,但只要符合用藥時的醫學原理及適當性,民眾仍可依法申請藥害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