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2
販售餐券應符合「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近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檢視十六份網路所售餐券,發現有十份未標示履約保證、四份雖有標示,但看不出信託對象或由哪家銀行承作履約保證、僅兩份提供符合規定的履約保證。
對此結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無論在網路或實體店面販售禮券或餐券皆應遵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消費者於購買時應多留心注意。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之重要規定包含:
一、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1.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使用方式。
2. 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1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 □ 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3.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二、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1.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2. 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3.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 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 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 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 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8.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