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9

特別費除罪化 7500人解套

一直被視為歷史共業的「特別費」,於95、96年間涉入之相關人員包括副總統蕭萬長、前副總統連戰、行政院長吳敦義等7,500人,此次立院三讀通過增訂會計法第99條之1,將特別費除罪化,上千名的政務官與幕僚均可望解套。

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原本民進黨團提案希望將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民代助理費等都予以法制化,只要持單據等核銷者,相關人員的責任都視為解除,且不再追究其行政及民、刑事責任,但遭國民黨團刪除。至於未來是否擴大除罪適用對象,馬英九表示認同,可以再討論。

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石素梅在初審時說明,民意代表研究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及村里辦公費等各項費用,依98年7月8日修訂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辦理;國務機要費部分,總統府也已於95年9月12日重新修訂完成「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對相關會計憑證及報支程序,均已回歸會計法、審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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