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年底即將上路,金管會擬調整爭議處理服務費之收費方式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即將於100年12月30日施行。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其所規範之金融服務業,包含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其所稱之金融消費者,係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根據本法規定,若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而發生民事爭議時,金融消費者應依序採取下列步驟:
1. 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2. 若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3.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若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90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評議書經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
依據本法規定,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時,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金管會原規劃,試行調處成立者,每案收新台幣2,000 元,調處不成進行評議者,每案收新台幣10,000元。惟與金融服務業者溝通後,金管會擬調整收費方式如下:
1. 試行調處成立者,每案收新台幣2,000 元。
2. 評議階段區分三種情形:
(1) 金融服務業沒有責任時,不須繳費。
(2) 金融服務業有責任且須賠付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爭議處理服務費為新台幣5,000元。
(3) 金融服務業有責任且須賠付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上者,爭議處理服務費為新台幣10,000元
就此新收費方式,金管會仍會繼續與金融服務業者溝通,以取得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