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2

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9月1日正式上路

為加速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之流程,同時兼顧審查品質,智慧財產局繼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試行「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計畫(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簡稱AEP)」後,今年又與美國建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該計畫並於今年9月1日正式上路。這是我國第一個對外建立PPH關係的夥伴。

根據該計畫之內容,專利申請人在美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而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若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以經USPTO核准範圍相同或更限縮之請求項,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相對的,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而向美國申請發明專利,若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亦得以經我國智慧財產局核准範圍相同或更限縮之請求項向USPTO求加速審查。

智慧財產局進一步表示,依我國原已實施之AEP,申請人已可拿外國經核准之對應案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惟加入PPH合作網絡後,除了具有增進台美專利審查實質合作意義外,由於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亦即,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USPT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USPT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也因此智慧財產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審查時限上,申請PPH會較AEP更快獲得審查結果。據了解,申請AEP之平均審核時間約為82天,而申請PPH據估計可壓低在80天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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