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6

江國慶無罪 獲補償9282萬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針對十五年前空軍作戰部女童命案之再審程序做出判決,再審法院認為當初江國慶的自白不具「任意性」與「真實性」,其他物證依目前之科學鑑定方法亦無法作為補強證據,因此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已被槍決的江國慶無罪。

依刑事補償法第6條規定:「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江國慶在槍決前被羈押314天,依法每日可聲請3000-5000元之賠償﹔其被槍決時21歲,以當時平均壽命71歲計算其餘命,初估可獲9125萬元之補償。

國防部表示,將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次發生無法彌補之憾事。現已將軍事審判體系改為獨立的地區軍事法院制,並採三級三審制,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提起第三審上訴,軍法判決也須接受司法終審檢驗。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