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6
銀行賣保單 須電訪保戶再確認
根據金管會之公告,新增「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之二,即將於一百年十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根據該規定,透過銀行販售之投資型保險及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而有躉繳保費超過百萬、年繳保費超過30萬、被保險人年齡在70歲以上之情形時,保險公司必須以電話訪問並錄音,向要保人確認招攬人員、要保人需求及商品相關資訊與適合度。至於上開三種類型以外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電話訪問之比例不得低於10%。
金管會保險局原擬針對「銀行保險」保單,採銷售後「全面」電訪兼錄音存證,以確定客戶是否了解自己買的保單,並且給客戶反悔機會,以減少保單行銷爭議。 但壽險業則認為,若保單銷售後,全面電訪將大幅增加作業成本,「客戶人員電話會打到手軟」。行銷主力放在「銀行保險」管道的安聯人壽、合庫人壽、第一金人壽等積極爭取,希望採「附條件」事後電訪,保險局隨後也同意。
銀行保險通路銷售從2009年首度超越傳統業務員通路,並逐漸提升比例,統計至今年7月底,銀行保險通路新契約收入為3237億元,佔56%,大幅超越傳統業務員通路40%的2275億元,顯示銀行保險通路已是主流。考量投資型保險商品應由保戶自行選擇投資標的並承擔投資風險,較一般傳統保險商品複雜,易衍生招攬糾紛,而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責涉有匯率風險,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避免消費爭議,故新增定上開規定。
保險局表示,新措施10月實施後,壽險公司需在保戶透過銀行購買保單後,並在「契約撤銷有效期間內」,由總公司的客服人員打電話給客戶,詢問客戶相關問題,若客戶發現不是自己想買的保單,可向壽險公司要求撤銷契約。如果壽險公司事後電話聯繫保戶,但連續3次未成或拒訪者,壽險業應補寄掛號,提醒投保人相關風險及可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權利。至於「事後電話訪問」,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壽險公司並要備分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必要時得延長,以避免日後舉證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