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5
法務部預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去年通過後,對於企業如何踐行新法中「告知」及「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等義務,引起各界注意,而法務部於日前聽取各界意見後,預告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
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資類別、個資利用方式等,而若是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所間接蒐集到的個人資料,則須自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起1年內完成告知。至於告知之方式,依照目前預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第13條之規定,則必須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情形,且依施行細則草案之說明,此舉乃是為了使當事人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使用之情形,以落實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換言之,必須確保當事人被通知到,而不適宜以網路、廣告的公告為之。據估計,新版個資法上路後,中、大型的銀行業者一年內就須花費上千萬元進行個資的告知義務。
此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部分,依施行細則草案第11條之規定,則仿照電子簽章法第4條之規定,定義書面包括無實體存在介面之意思表示方式,亦即,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蒐集者及當事人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但施行細則草案亦同時刪除了「擬制同意」之規定,將來企業不得以當事人在一定期間沒有回覆,而主張推定當事人有同意之表示。此亦代表著企業未來必須增加相當之作業成本。
法務部表示,施行細則草案希望能在年底前送行政院會,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