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5

軟體拆封拒退貨 PCHOME敗訴

99年5月間台北市政府發現,PChome網站針對電腦軟體商品特別標示拆開包裝封套,即視為接受該軟體的授權條款,不適用消保法規定的七天猶豫期。對此,台北市政府認定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第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等規定,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第3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命原告於函到14日內將上開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內容移除,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台北市政府備查。

PChome不服而提起訴願,亦遭駁回,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及確認之訴。 PChome主張略為:一、如果電腦軟體商品可以讓消費者拆封後退貨,可能產生消費者非法複製軟體後,才表示不願購買而退回的弊端;二、立法院於消保法三讀時,曾要求消保會應儘速完成電子商務相關法制的規定,消保法解約權規定,不可一律強行適用於電子商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PChome敗訴,其理由略為:「原告(按:即PChome)如認系爭商品因內含電腦軟體,容許消費者於拆封後退貨或解約,可能產生消費者在非法複製軟體後,始表示不願購買系爭商品之弊端,當可選擇非郵購或訪問買賣之交易型態,惟本件原告既選擇在網路上與消費者進行系爭商品之買賣(郵購買賣),自仍應受前揭條文之規範」、「查原告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為郵購買賣,自與實體店面之買賣型態不同,消費者保護法亦基於消費者於郵購買賣時,未能如在實體店面般檢視商品而決定是否購買之特性,爰於消費者保護法中對郵購買賣之交易,設有第19條之保護消費者規定,此乃立法者之立法選擇」。

至於電子商務部分排除消保法之適用,目前仍僅屬修法方向,在立法者明文排除以網際網路方法所為買賣適用消保法前,相關爭議自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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