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6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禁止汽車駕駛人行駛間觀看電視及操作導航設備

交通部100年12月13日公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於同日施行,依新規則,汽車駕駛人行駛時禁止操作、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並禁止操作行車輔助顯示設備,上開禁止規定雖未訂罰則,但違規將影響肇事責任之認定。

考量行車安全,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強制規定駕駛人行車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包括電視、DVD等,同規則第90條第1款更禁止行車時操作或觀看娛樂性顯示設備。至於行車輔助顯示設備(如導航系統),同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及第90條第2款等則規定可於行車間觀看,但禁止於行車間操作。

警方表示,處理交通事故時會詢問當事人有無觀看電視或操作導航設備行為,也會調閱相關路口監視器來確認。觀看電視或操作導航設備因而肇事要負多少責任需視個案認定。例如肇事方闖紅燈,另方因操作導航設備未注意車前狀況,一般仍會判定闖紅燈者需負較大肇事責任。

交通部指出,102年起將強制車上娛樂性螢幕要和打檔設備連動,只要汽車在前進或後退時,電視螢幕就須自動關閉,屆時新車或現有車輛都須符合新規,否則驗車無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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