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2

公平會訂定「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鑒於我國產業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亦不免面臨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競爭法,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公平交易委員會蒐集彙整並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下稱「守則」),分別就「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獨占或具優勢地位之濫用」等觸犯反托拉斯法之行為態樣,訂定具體規範,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降低違法風險。

舉例而言,為避免企業構成「聯合行為」,上開守則明定: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是否違法之評估意見;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間、地點、內容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不要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也不可以公告、發布新聞或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方式,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此外,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公平會官員表示,國內業者向來習於在見面時彼此互相打探行情、訂單,甚至是下一季生產量,但其實是有高度的違法風險。歐、美企業人士聚會絕對不會談及任何與業務相關的話題,特別是價格,「否則會把自己弄得相當麻煩」。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