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6
準金融法庭 逾4,000件掛號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規定應設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地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本法第13條第1項),該中心並於101年1月2日正式掛牌成立。
本法關於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下稱評議事件),採行以下之規定:1.評議事件由評議委員會負責審理;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9人至25人,由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與公正人士出任(本法第17條)。2.評議事件之處理原則上採書面審理主義,但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本法第26條)。3.評議事件之解決採合議制,由全體評議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本法第27條)並送達當事人(本法第28條)。4.當事人於收受評議決定後,應於評議書所載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如經雙方表示接受,評議即為成立(本法第29條)。5.金融消費者得申請將評議書送法院核可;經法院核可者,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本法第30條第4項)。6.如經法院核可之評議書,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時,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訴,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至502條及第506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30條第5項至第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