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近期知名廠商過期食品流入市面販售時有所聞,嚴重影響國人健康,為避免食品業者未徹底執行回收銷毀過期品,導致過期品流入市面,衛生署今年元月擬公布實施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該辦法係基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訂定,食品業者應提出食品回收銷毀計畫並定期回報進度,若未確實遵守,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可處以三萬到十五萬元罰鍰,情節嚴重可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指出,衛生署擬將中華民國89年1月14日衛署食字第89002358號函公告之食品回收指引,升級為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未來將強制要求責任廠商執行過期食品的回收銷毀作業時,需提出回收銷毀計畫書,包含回收總量、完整產銷紀錄、受貨者名稱、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通路中產品總量和配銷資料紀錄等內容,並經地方衛生局核可,且需定期回報回收銷毀進度,並於執行完畢後向主管機關核備。此外食品回收與銷毀之相關文件紀錄需進行保存以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