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5
經建會研擬放寬勞動定期契約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為原則,定期為例外,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則應為不定期契約。現行勞動「定期契約」之最長期限為一年,定期契約屆滿後繼續工作,除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延長定期契約外,依法視為不定期契約。對此,經建會官員認為上開一年期間限制不利於新興產業發展,研擬修訂勞基法,放寬定期契約年限至三年,給予企業續約空間,以有利於新設公司發展,並吸引外商公司來台投資。
經建會官員並表示,各行各業都有可能會利用定期契約與派遣人力。例如,當有員工請兩年育嬰假,就有可能需要定期契約工。此外,當不景氣時,政府可利用定期契約來增加短期僱用,降低失業。在比較法上我國的勞動定期契約以一年為限,相較於日、韓而言算是嚴格。
鬆綁定期契約議題牽動勞資敏感神經,對此勞委會擔憂鬆綁後資方相對強勢,企業受惠最大,且理論上鬆綁後雇主人力成本降低,工作機會將增加,但新增工作多屬短期就業機會,未必符合勞工期待;且依勞基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若屬「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相較於「不定期契約」對於勞工保障密度較為不足,如何在經濟發展與勞工權益間取得平衡,還需要審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