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9
IFRS上路後/公布自結財報 責任自負
由於上市櫃公司於101年3月底以前須公告100年度財務報表,且為配合新會計準則即國際會計準則(IFRS)規定,證交所提醒上市櫃公司,財務報表須先經董事會通過後,才可送會計師簽核;否則,若上市櫃公司公告之財報須經會計師簽核,卻自行公告財報結果,而與後來會計師調整過的財報有所出入時,上市櫃公司須自行負責。
為與國際會計準則(IFRS)接軌,金管會已於98年5月宣布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時程表,而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0年12月28日基秘字第389號解釋函及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21條之規定,會計師查核報告之日期,通常指外勤工作完成日,而外勤工作完成日係指不早於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包括組成財務報表之所有報表均已編製及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已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之日期,而「有權承認財務報表者」於國內之一般情況為董事會,故我國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日不宜早於董事會通過財務報表日。以IFRS及公司治理角度來看,公司董事會負有編制財報之義務,且由董事會先通過財報,再由外部會計師查核簽證。因此,該段時間董事會所通過之財報,只是公司之自結數,只能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自結專區」中揭露,亦即公司所公告之完整財報仍須經會計師簽核,只是在順序上,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再由會計師簽核。
另證交所重申,如上市公司或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的子公司,有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中國地區投資、庫藏股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等情形,相關訊息都應在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發布重大訊息,否則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9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