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3
政策急轉彎,遠通繼續營運ETC,但政府修約不用花錢
遠通電收公司三月二十二日提出的兩項改善方案,和政府期待有極大落差,行政院本已決定終結ETC,讓國道恢復人工收費,但經過四十五小時的馬拉松談判後,於二十五日出現戲劇性轉折,政府從準備廢約、改回人工收費,又變回讓遠通公司繼續經營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
交通部和遠通電收達成的改善營運方案,內容只有兩項:即車上機OBU即日起一律售價六百八十元,兩年內扣款一百次可享OBU退費優惠,這項高使用量者退回OBU價金的優惠方案將只有一年,明年二月十日截止;IC卡加值、租機、擴增裝機點等相關配套措施,須待一週後決定。
至於雙方的修約費用,交通部長郭瑤琪表示,政府無須付出任何代價,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的判決中,指明ETC案的契約是「公法契約」,行政機關可主張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規定。政府與遠通電收針對ETC所簽訂的契約,一直被認為是政府在不少行政環節上綁手綁腳的關鍵因素,諸多要求皆被遠通以「合約沒規定」為由拒絕,行政院現決定將ETC契約定位為「公法契約」,強弱態勢頓時逆轉。
但引發的疑慮是: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二條,依此法辦理的投資契約,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該法的立法精神,也認為投資契約屬民法契約,換言之,根據促參法辦理的ETC案,其合約應是「私法契約」。故行政院前述決定引發的後續效應,最嚴重的莫過於未來其他BOT案是否適用?是否會引發其他企業的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