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2
第3波中資開放 製造業增115項
第三波開放中資來台項目確定,經濟部長施顏祥於民國101年3月19日上午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報告,擬修正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進一步開放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建設之投資項目(農業部分未開放)等旨,施部長報告後,關於前揭開放投資事項之相關細節已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並以經濟部101年3月30日經審字第10104602380號令發布。
現行中資來台之具體細節,如中資投資之業別、細類編號與限制條件等事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條、第73條及相關子法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序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相關權責機關(如:陸委會、工程會)共同定之,而此次修訂開放之業別,集中在製造業、服務業及公共建設投資,其中製造業之部分,不但增加近97%之開放項目,就相關之關鍵產業,如積體電路製造業(細類:2611)、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細類:2613)、發光二極體製造業(細類:2642)及太陽能電池製造業(細類:2643)等,尚取消或未另設中資之參股上限,而規定「陸資投資人於專案審查時應承諾陸資股東不得擔任或指派其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擔任董事之人數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擔任之總人數、不得於股東大會前徵求委託書等」、「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不得具控制能力」及「應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等限制要件(詳經濟部前揭101年3月30日命令第27頁,附註2及各細類所附之「限制條件」),針對其中「不得具控制能力」要件之解釋,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此須滿足「持股不能超過半數」及「不能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的主要成員」等要件。
惟關於製造業之中資投資限制要件,因係由主管機關經濟部負責解釋,故未來將如何執行前揭法規、與現行制度相比是否更為放寬等,仍有待進一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