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1條之1於民國94年修正後,對性侵犯受刑人所實施之強制治療改採「刑後治療」,而修法後共有448名性侵犯受刑人並不溯及既往適用新法,不在刑後治療適用範圍內。其中,一名受刑人出獄後於民國100年3月間再度犯下性侵命案,引爆修法浪潮,因此立法院於同年11月9日通過新增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對於有再犯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之受刑人,獄方、檢察官及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裁定「行政強制治療」,該條文並於民國1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性侵害防治法新法修正後,448名性侵犯受刑人之一原本將於101年5月出監,但獄方評估該名受刑人出獄後仍有再犯危險,請檢方向台南地院聲請裁定於該名受刑人出獄後接受「行政強制治療」,台南地方法院調閱資料後裁定准許檢方聲請,因此該名受刑人出監後,將轉往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成為首位接受行政強制治療之性侵犯。
民間團體表示,對於再犯率高之性侵犯,使其一再進出監所僅是徒耗司法資源,應使刑期屆滿之性侵犯接受適當的精神醫療,故行政強制治療是以治療為主,惟培德醫院是病監而非醫院,能否有效治療,將會持續監督。對此法務部則表示,培德醫院是領有醫院執照的地區醫院,絕非病監,法務部將持續尋找足以替代又不會引起抗爭的其他醫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