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1
中國阿里巴巴集團訴請撤銷我國廠商之「阿里巴巴」商標權,敗訴
臺北市士林觀光夜市販賣印度甩餅之店家,以「阿里巴巴」作為店名並註冊商標,卻遭中國從事網路業務之知名集團「阿里巴巴」要求撤銷商標。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商標雖高度近似,但分別登記於玩具及電視遊樂器類,消費者不致於混淆,故駁回中國阿里巴巴之請求。
阿里巴巴甩餅店開設已8年,店家表示係由《天方夜譚》阿里巴巴的故事得到啟發,除用「阿里巴巴」做甩餅店名,也計畫製作公仔促銷,才將「阿里巴巴ALIBABA」註冊商標,登記在玩具類。
但中國阿里巴巴集團卻表示,該商標跟集團註冊在電視遊樂器類的「阿里巴巴雲計算」、「ALIBABA CLOUD COMPUTING」兩商標近似,並主張該集團已有五千萬名註冊用戶,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要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