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4

衛生署公布「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衛生署於101年4月26日與相關團體代表開會後公布「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將「中醫傷科推拿」與「傳統整復推拿」之定義明確區分,前者為醫療行為,後者為商業行為,同時明文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未經診察程序,於醫療機構外之場所,執行推拿業務之「傳統整復推拿」執行人員,必須遵守「八不二要」原則才能執行推拿業務;且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公司、商業登記,並得使用「傳統整復推拿」作為市招名稱。該要點於101年5月1日實施。

上述所謂「八不」原則為:不得從事醫療行為、不得從事醫療廣告、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執行業務之處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二要」原則為:所穿著之衣服應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於執行業務時應配戴標示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之識別證。

此外,本要點第5點規定:「本要點實施前,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已與醫療機構設在同一地址,且其執業空間與同址之醫療機構有明顯區隔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屆期應予全部撤離,免適用前點第(十)款之規定」,亦即,5月1日起民俗調理人員可用「傳統整復推拿」提供服務,但不可與中醫診所「同址」執業,而目前已於中醫診所附設的民俗調理區推拿服務可繼續執業到今年底,自明年1月開始,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必須全面撤離中醫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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