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4

零售業福袋買賣將有定型化契約規範

百貨業者模仿日本所引進之福袋促銷活動,已廣為各行業者所使用,卻屢因業者於福袋內放置物有品質不良、數量短少、宣稱物超所值但產品價值低於福袋購買價、或是販售程序有瑕疵等情事,致使消費紛爭頻傳。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研訂零售業等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關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納入下列各點:包括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均應清楚揭示;有特殊購買條件限制者,應於消費者購買前揭示完全;銷售及抽獎程序應公開及公正;不可記載免除商品的瑕疵擔保責任;契約內容不能單方面變更以及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等重要規範。

商業司表示,如果業者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例如未標示消費者保留7天鑑賞期,則仍會視同已經記載,一旦買到瑕疵品,消費者依舊可以要求退回。此外,業者未來須記載見證人資訊,見證人的功用在確認福袋應有的商品以及中獎機率,因此業者可找律師或消保團體作為公正客觀第三方見證人。定型化契約規範草案出爐後,將呈報給行政院消保處,再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預計最快明年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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