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0
醫療法修正 人體試驗風險除罪化
立法院11月27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將人體試驗風險有條件除罪化,未來經審查核准同意施行的人體試驗,若仍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病人死亡或傷害,不符刑法第13條、第14條之故意或過失規定。
新修正醫療法第79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書面同意;接受試驗者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不在此限。並規定告知與書面同意至少應包含之內容,包括試驗目的及方法、可預期風險及副作用、預期試驗效果、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之權利、試驗有關之損害補償或保險機制、受試者個人資料之保密、受試者生物檢體、個人資料或其衍生物之保存與再利用等資訊。若醫師已根據醫療法第79條規定進行人體試驗,仍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病人死傷,則排除刑法故意過失規定適用。
又根據新修正醫療法第105條規定,人體試驗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核准、同意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將停業或廢照。
現行醫療法僅處罰不具醫生執照的密醫,但對於無專業執照的醫事人員則無明確規範,新修正醫療法第57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不具醫事人員執照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例如無證照的護理師、藥師、放射師等,違者依修正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罰5萬到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