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0
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營業祕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經濟及司法法制聯席委員會於101年11月28日初審審查營業祕密法修正草案,考量我國現行「營業秘密法」規範相較於其他國家明顯不足,故修法方向乃希望藉由提高刑罰達到嚇阻效果,以保障合法廠商的營業祕密免於受到侵害。
根據初審條文,一般侵害營業祕密之不法行為,可處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洩密至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境外地區,將加重刑責,經濟部原先修正草案是處6個月之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到5000萬,但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時決議將刑罰大幅提高,刑責為1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由原來最低門檻50萬,提高至100萬以上到5000萬以下。
此外,依據初審通過的新修正草案,科處罰金之計算,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不法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度,得於所得利益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至於洩密至境外部分,則得於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再者,考量洩密至境外不只侵害企業所有人權益,亦同時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故新修正草案明定意圖將營業祕密盜往外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採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在國內意圖圖利而盜取營業祕密,則採告訴乃論。
又公務員或曾任公務人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祕密,意圖圖利而故意犯罪者,加重刑罰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