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5
專利一案兩請將朝權利接續制修法
專利法是立法院下會期審議的重點法案,目前的修法方向是:相同創作同時通過「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審查者,不會因為選擇「發明專利」作為保護,而喪失過去的保障,也就是日後「一案兩請」將由目前「自始不存在說」朝「權利接續制」之方向修法。
依現行專利法第32條之規定,專利申請人就相同創作得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亦即「一案兩請」),然而二項申請都通過之後,必須選擇其中一項專利型態作為專利保護,且若專利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先前取得之新型專利視為自始不存在(亦即「自始不存在說」)。換句話說,專利申請人必須放棄先前取得之新型專利的保障,先前取得之新型專利的保障自始不存在,過去新型專利遭侵權的賠償則須返還予侵權人。
立法委員就此提出專利法修正案,其改採「權利接續制」,例如:在發明核准後,若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自此無效,由發明專利接續保障,為「專利接續制度」。
智慧局官員表示,現行專利法第32條第2項明訂「自始不存在說」,其原因是智慧貢獻只有一個,避免重複保護,且為保障公眾第三人權益的公平性;而上述立委提案則是基於保障申請人的權益,智慧局尊重立委的提案修正文字,將朝此方向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