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11
科技公司監看員工電子郵件未侵害隱私權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員工,以公司監看其對外之電子郵件內容為由,控告公司侵犯其隱私權,並請求賠償新台幣200萬元,經新竹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敗訴。
該員工因修習研究所課程撰擬研究論文之個人需要,藉職務之便,曾於97年間以電子郵件寄送壓縮後之公司內部資料予指導教授及友人,並討論公司重要內部資訊,經公司稽核電子郵件後發現,因而將其解僱,並向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妨害秘密罪之告訴。
該員工對此則起訴主張,公司等監視其收發電子郵件之內容,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電子郵件雖屬隱私權內涵之一,但該公司所營事業屬高科技產業,為維持其產業競爭力及營業利益,對於技術、人事、客戶資訊、產業分析等資訊,有加以妥適保護之必要,故公司所制定對於員工電子郵件管理之相關規定,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管理之相關規定,業已公告及明確宣示,並辦理員工教育訓練,無從認為員工對於其自身之電子郵件隱私具有合理之期待,從而判決該員工敗訴。該員工不服提起上訴,仍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