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0
專利法修正 一案兩請將採權利接續
民國102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條文,其中包括三大重點:(1)第32條修正條文:發明/新型一案兩請(同案申請新型與發明審查),從原來的「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改為「接續制」;(2)第97條修正條文:三倍懲罰性條款,只要是故意侵權行為,法院將可以依據合理權利金,乘上三倍作為賠償金;(3)第116條修正條文: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其中關於同案申請新型與發明審查之一案兩請,修法前,一案兩請的申請人拿到發明專利,先前已取得新型專利就會被消滅,但修法後,一案兩請的申請人,其發明專利可接續新型專利保護期。由於新型不需實質審查,智慧財產局4個月即可核准,而發明審查通常需等3年半,部分廠商會透過同時申請方式,搶快取得專利。新法將使一案兩請之申請人比修法前的保護期多出14個月,對業者有利。另新法強調,申請人一案兩請必須事先聲明,該項專利申請有一案兩請,才得以適用權利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