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0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禁止雇主探隱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13年5月30日通過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案,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懷孕計劃、犯罪紀錄、信用紀錄、智力測驗等13項隱私資料,預計今年6月上旬施行。

此次修正上開施行細則乃為配合2012年甫修正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禁止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則於2013年5月30日通過施行細則,具體明訂包括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愛滋)、智力測驗、指紋、心理測驗、誠實測驗、測謊、信用和犯罪紀錄、懷孕計劃、背景調查13類資料屬個人隱私,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違者將面臨新台幣6萬至30萬元之罰鍰。

然而,修正後之施行細則仍保有例外規定,亦即若雇主能證明所要求的隱私資料,與工作有正當合理關聯,則可例外詢問,例如,須使用高精密儀器者,不適合手容易顫抖的人;客運業可詢問用藥習慣;而金融業需要經手大筆金錢,故可詢問是否有相關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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