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1
限制收養陸配子女違憲,即日起失效
《兩岸人民關係》第65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其中關於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乃是因行政機關憂心大陸人民藉此大舉移民台灣,造成人口失衡,所以才會作此規定。
大法官會議於4日公布釋字第712號解釋,強調基於憲法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以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宣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第1款規定,關於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雖然有維護人口政策與社會安全的正當用意,但不應該違背憲法保障「收養自由」和「比例原則」,允許收養陸配子女有助家庭和諧幸福,再加上當事人聲請後,法院還能評估子女最佳利益等情況准駁,所以不至於衝擊人口比例。未來台灣民眾即使有小孩,也能聲請收養陸配子女。相關機關必須盡快修訂法律,以符合憲法「收養自由」與「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