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6
速審法修法初審通過 高院三判無罪將限制上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修正草案,增訂被告曾受高等法院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第三次被判無罪時,除非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等特殊情形,否則檢察官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以防止檢察官濫權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現行規定為,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也就是說,只有一、二審均判決無罪者,才可適用本條限制上訴之規定。而初審修正草案之立法理由認為,公訴案件自偵查、起訴迄上訴程序,檢察官不但全程參與,並得隨時行使公權力追加並強化追訴密度,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基於相同之法理,此類公訴案件亦應限縮檢察官之上訴權,以充分達到本法之立法宗旨。因此草案條文規定,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提起上訴的理由,以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為限。
此次草案亦有不同意見者,認為修法偏向被告,未顧及被害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