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0

大埔案更一審認定內政部核准徵收處分違法

有關內政部核准苗栗縣政府辦理苗栗縣竹南鎮大埔段等地區段徵收乙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2014年1月3日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判決確認內政部之核准處分違法,並撤銷內政部上開核准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在本件協議價購程序中,苗栗縣政府僅形式性說明法定徵收價格,並未與上開參加協議價購會議之權利人進行實質協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此外,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亦指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既未就本徵收案之實體及形式要件逐一審議、判斷,及未審酌是否合於公益性、必要性,逕自作成「通過」之決議,自流於形式而未落實質審議功能,再者,系爭區段徵收案所徵收土地絕大部分為特定農業區,苗栗縣政府未依行為時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8條,有關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屬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之規定,同意將系爭特定農業區且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顯不符合該條規定,亦屬違法。

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結果,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於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僅張藥房等就其要求返還土地部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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