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7

國稅局應就贈與稅課徵要件之贈與事實負舉證責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2年12月19日作成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行政判決,明確揭示稅捐稽徵機關應就課稅要件,依證據實質認定之,於該案訟爭之贈與稅案件,即應就實質上屬贈與行為之客觀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任。

該案件事實略為,原告與兄弟等人合資購買系爭土地,以原告名義登記,原告之後將登記名義返還予合資者,並依調解筆錄辦理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國稅局以該土地移轉涉有贈與情事,命原告應補繳贈與稅,惟原告主張此移轉登記僅單純涉及回復合資購買財產名義上之歸屬行為,與無償贈與財產無涉,不應課徵贈與稅,從而衍生本訴訟爭議。

本案歷經更審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作成判決原告勝訴,撤銷國稅局命補繳贈與稅之處分。其判決理由就課稅原則之舉證責任有以下明確之闡釋:「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當事人間財產有移轉行為,已為客觀上之舉證,且對於該移轉經濟事實合於課稅之要件,能有合理之認定時,納稅義務人自有提出相關事證,以供查證之協力義務。至具體之經濟事實是否符合稅法上之課稅要件,則應依證據實質認定。因此本件訟爭贈與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即被告仍應就兩造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證明實質上屬贈與行為之客觀舉證證明之責任」。

原判決判決國稅局敗訴。惟本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