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9

因應新兼職辦法 金融控股公司人事安排費思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94 年 2 月 22 日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下稱兼任辦法),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職務之情形有以下兩項規範:

一、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一個為限。但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升綜合經營效益需要,或其他特殊因素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得於一定期間內兼任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一個以上者,不在此限。(參見兼任辦法第14條第2項)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但擔任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參見兼任辦法第4條第3項)

  為了降低對各金融控股公司之衝擊,並考慮到各公司需要相當時間進行必要之人事安排規劃,該兼任辦法爰規定,上述兩項兼職限制自95年1月1日施行。且該兼任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有不符第4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者,得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止。(參見兼任辦法第18條及第17條)

  據報載由於在上述兼任限制即將施行前,仍有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尚未完成董事長或總經理兼職之安排,因而須趕在年底前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亦有部分公司已提前完成董事長或總經理兼職之規劃,並舉行改選,因此該等兼職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尚得兼任至此次改選之新任期屆滿後為止。 至於新任期屆滿後,如何規劃接任人選的問題,勢必屆時又將成為各界注目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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