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2

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修法方向--法務部擬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並將增訂父母於生前得以「書面表示」不肖子女無繼承權以及保障女性繼承權之規

目前繼承實務上常有之問題有三:

一、由於國人普遍不了解財產繼承相關規定,致不少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在父母或子女因重病或災禍驟逝後,因不知於法定期間內主張「限定繼承」(按: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或「拋棄繼承」(按: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造成「父債子還、子債父還、兄弟姊妹債務由其他兄弟姊妹償還」等不合理現象,甚至因債務過於龐大無法負擔,導致全家自殺悲劇一再發生之情形。

二、在「重男輕女」之傳統觀念下,已出嫁之女兒往往會被要求拋棄娘家父母之財產繼承權,導致男女不平等之現象,甚至發生母親與兒子偽造女兒拋棄繼承權同意書之爭議。

三、另外,亦有許多子女生前不盡孝養義務,在父母往生後始冒出來爭奪遺產,造成手足反目,家族蒙羞,卻有礙於繼承相關規定,無法對不肖子女做任何處理。

有鑑於民法繼承編自民國74年修正公佈後,迄今已屆二十年,部分規定不合時宜,再加上前述實務上所產生之諸多問題,法務部認有通盤檢討之必要,邀請大法官戴東雄組成「民法繼承編研修專案小組」,正就繼承方式、繼承回覆請求權、歸扣、特留分及遺囑制度等積極檢討,預定今年六月前完成修正草案。其中,法務部研擬下述三項修法方向,以因應實務上之諸多問題:

一、將「概括繼承」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二、增訂保障女性繼承權相關規定

三、增訂父母得於生前以「書面表示」不肖子女無繼承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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