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05

高捷綁標行為遭罰

  高雄捷運公司(簡稱高捷)涉嫌以各種條件「綁標」,不正當限制統包商只能使用特定廠商之混凝土,不但剝奪其他廠商投標機會,得標廠商報價也明顯偏高致使高捷成本增加九億元以上,明顯影響市場競爭秩序。公平會對此於94年11月3日認定高捷具有公平交易法上「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而對高捷處以新台幣150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高捷公司在90年7、8月間訂定預拌混凝土廠商資格審查要點時,僅指定甲公司供應混凝土,排除其他參與審查的十一家混凝土業者;惟因甲不足以供應高雄捷運站興建工程所需之混凝土,高捷才在同年11月修訂審查要點,再增加甲以外之乙、丙、丁以及戊公司為符合資格廠商,但之後卻只核准甲、丙、丁以及戊得作為混凝土之供應廠商,而排除乙之供料。 雖然高捷聲稱將取得「台灣營造研究院的GRMC」認證之混凝土廠商列為優先廠商,但實際上,包括經核准之甲等四家得標廠商,均未取得GRMC認證。

  該調查報告並指出,雖然高捷尚辯稱除了以上述四家廠商列入參考外,標案統包商如欲使用其他廠商的混凝土,仍可送請高捷審核;但符合驗證標準的己、更等廠商將投標資料送審時,高捷卻以「現有混凝土廠商供應無虞」為由,加以拒絕。

  另外,公平會也發現甲等四家廠商售價明顯偏高,每立方公尺混凝土約較市價貴出三百元,若以高捷所需三百萬立方公尺用料核計,高捷用於混凝土之購料成本將多出九億元以上。

  由於高雄捷運站興建工程之預拌混凝土使用量占大高雄地區的市占率10%以上,高捷限制該工程之統包商須依指定之預拌混凝土廠商作為供料來源,使統包廠商喪失選擇合格混凝土廠商作為供料來源之權利,影響混凝土市場之公平競爭的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要件,須接受處以罰鍰之制裁。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