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1

菸槍末日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94年11月9日針對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經過多方協調,在未動用表決下全案通過初審,不須另交付朝野協商,即可送至院會進行二、三讀。

  修正草案係根據國際煙草框架公約,將禁菸範圍全面擴大爾後,室內公共場所取消吸菸室,包括政府機關與國營事業場,三人以上之私人職場皆採全面禁菸,餐廳與旅館業等室內場所亦全面禁菸;室內娛樂消費場所包括歌劇院、電影院、KTV、網咖等,都納入禁菸範圍;交通系統則由遊覽車、計程車、與捷運等密閉運輸系統,擴及於車站與旅客等候室等,室內公共場所幾乎全面禁菸,違規者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緩。

  此外,如大專院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與室外游泳池等室外公共場所,則必須設置吸菸區才可抽菸,若未設吸菸區,亦全面禁菸,禁菸地區應於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菸有關之器物。

  草案中亦規定,未來菸盒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圖文面積正反兩面各不得少於50%,此外,煙品與標示增訂不得再出現「Mild」、「Light」、「低焦油」等須為誤導文字、但是不溯及既往,換言之,如「長壽煙」、「Mild Seven」等香菸品牌,可以不用改名。

  同時煙品促銷廣告也採從嚴限縮,除禁止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外,亦禁止以折扣方式促銷菸品或以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的贈品或獎品,也不得舉辦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促銷,或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及商標相同的商品宣傳。至於違反菸品促銷廣告規定的製造商,將處重罰,最高可處5000萬元,按次連續處罰,但是該修正草案中取消關於停止製造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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