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契約不清楚,被罰200萬
某國內連鎖便利商店之加盟總部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因未向加盟店充分揭露最低訂貨量之規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遭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依同法第41條命其停止該等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簽訂之契約中,僅籠統約定加盟店須依加盟總部之「指導」或「規定」販售商品,惟並未明確說明指導或規定之範圍、也沒有載明加盟總部就所有商品均訂有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之事。事實上,加盟總部是在簽約後才將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告知加盟店,就加盟店販售的各項商品,門市銷售量若未超過建議訂量,加盟店就需吸收報廢損失;但如訂貨量未達規定訂量,則有遭到警告、開單,甚至終止契約的可能。
公平會指出,加盟總部既不允許加盟店自由決定訂貨事宜,終究係對加盟店之事業活動予以限制,更何況訂貨量將直接影響加盟店之收益,此類經營關係限制事項屬重要交易資訊,應於簽約前充分揭露,以利相對人作為是否加盟之參考。由於所有商品項目及建議訂量均為加盟總部統一決定,足見其掌握全數資訊而立於優勢地位,因此,加盟總部在簽約前未充分揭露有關最低建議訂貨量規定之重要交易資訊,使加盟店在資訊不完全之情形下與其簽約,待加盟後得知此規定時,因恐違約而不得不遵守,此種行為係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由於此次是第三次違反規定,因此處較高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