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

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告金管會敗訴,仍可上訴

社團法人台灣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前於99年間起訴,指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怠於管理中信商銀等16家銀行,以財富管理為名,募集、發行包括雷曼兄弟等所售之連動債,造成投資人損失,主張金管會應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賠償2億餘元,且各銀行應依證券交易法、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託業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於今年8月中判決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敗訴。

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係以違法募集、不當行銷及違反管理義務等三方面所涉及之民法、國家賠償法、信託法及信託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請求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經選定為原告提起團體訴訟。不過,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指出,公益社團法人僅在其社員具有「共同利益」的範圍內,才可以受社員之託出面來打團體訴訟;但如果非屬「共同利益」之範圍內,或是各社員在交易過程中所碰到的個別狀況,就不屬於共同利益的事項,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選定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為原告提起訴訟,故法院駁回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此部分之請求。本件民事訴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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