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局設立調解委員會機制 協助解決糾紛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復同法第82條之1第1項規定,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該調解即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是以,就使用報酬之爭議或著作權、製版權等爭議,當事人均得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調解,以避免訴訟程序之累。
先前關於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與某一小功率廣播電台間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問題,由於雙方業經多次談判均無法達成協議,目前即經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調解,使MUST同意撤回對該廣播公司之訴訟,而該廣播公司亦同意針對公開播送行為支付使用報酬費,順利解決該紛爭。由於目前許多廣播公司常與著作權仲介團體發生爭議,智財局著作權組即建議因智財局針對此類事件會延聘專家學者組成「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協助當事人調解紛爭,故希冀著作權人盡量透過民事協商之機制,解決雙方間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