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5

證交法修正研擬方向──法人股東將不得同時出任董監

  現行公司法第27條之規定係我國所獨有,為他國立法例所無,就該規定素有爭議,屢有修正之議。實則,該條之立法宗旨主要是為了政府便於掌握公營事業,政府或法人不但可以擔任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人,也可以指派自然人執行其股東。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也可以直接由其一個或數個代表,當選為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還可以隨時補足、改派代表人。往昔此等立法之時空背景,係因於公營事業中,政府官股為多數,政府為配合政策之執行與落實,因而強力介入公司人事之操控。然而,公營事業民營化已成必然之趨勢,公司法第27條已欠缺正當性根基,實有修正之必要。

  因此,政府各財經單位為解決公司法第27條有關股東代表人之爭議,已達成協議,決修改證券交易法,增訂「政府或法人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由其代表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以符公司治理之精神。

  經濟部雖已委託學界研究修改公司法,但目前由於考慮修法對國營事業之衝擊,故初步決定不修改公司法,而在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中予以規範。財經單位研商後決議,修法之內容將限制現行同一法人既擔任董事又擔任監察人之行為。據報導指出,目前政府正在研擬將增訂證交法第26條之3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依此修正條文之意旨,政府或法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僅得能選擇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而不能有的擔任董事,有的擔任監察人。此一證交法之重大修正,應可杜絕目前董監事處實為同一法人之「球員兼裁判」之怪現象。同時亦可謂我國之公司治標將邁入一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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