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1

消保會新制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6月30日審查完成「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預計最快於八月實施。

  由於遊覽車並無固定之行駛路線,其駕駛難度高於一般之國道客運,故以定型化契約規範乘客之安全更形重要。從消保官所公布的「遊覽車客運駕駛資格查核結果」顯示,「人為因素」肇禍的比例甚高。分析九十一年迄今十五件遊覽車重大事故的資料指出,十五位車禍意外駕駛中的六位,雖然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卻無三年以上大客車行駛經驗,故經驗不足亦是容易釀成車禍死傷的原因之一。有鑑於此,消保會所研擬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即規定,遊覽車駕駛出車前必須出示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三年以上大客車駕駛經驗證明及合格健康證明。

  此外,對於酒後駕駛也有嚴格規定,遊覽車駕駛於每次上路前,需通過車內酒測器之檢驗,證明無任何酒精反應後才能上路。旅客在旅途中懷疑駕駛有喝酒時,可以隨時要求駕駛接受酒測。一旦測出駕駛喝酒,遊覽車業者必須於一小時內撤換司機或延後行程。若因駕駛喝酒導致行程延後,業者除不得收取當日之旅費外,還須依乘客收費總額之平均每日金額,賠償乘客。

  除上述對駕駛資格與酒駕之規定外,此契約範本還明訂,遊覽車業者除替車輛投保汽車責任險外,還需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旅客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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