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5

遠紡請求國賠案 國稅局敗訴

  遠東紡織公司因台北市國稅局未主動退還溢繳稅款,損失利息達601多萬元,遂以台北市國稅局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高等法院判決遠東紡織勝訴後,台北市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於最近遭最高法院予以駁回,台北市國稅局敗訴確定。

  台北市國稅局上訴主張:第一,稅捐稽徵法定有稅捐稽徵機關的退稅義務,於納稅義務人請求退稅後才發生。第二,依公法上請求權的法理,退稅必須經納稅義務人之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始有給付之義務,所得稅法的規定,只是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建議而非法定義務。第三,為了調和退稅所具有的大量性、重覆性及數額大小不一等特性,應由納稅義務人在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租稅後,主動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及發給退稅款。第四,遠東紡織遲至民國87年始以「查詢」方式行使返還稅款的權利亦具有過失。

  最高法院並未採納台北市國稅局之見解,而認所得稅法對於人民溢繳稅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稅捐機關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時,對特定對象所負的是「義務」,並無消極「不作為」的裁量空間,稅捐機關如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即可請求國家賠償。本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須賠償遠東紡織公司之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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