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1

未來將推行專利師證照制度

  由於現今專利代理人之取得,僅需具備律師、會計師及技師之資格,即可無庸經過考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然許多優秀之專利工程師,應不符合上述條件,僅能扮演輔助者的角色。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了解決此項問題並推動專利證照之專業性,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公布「專利師法草案」,未來則須經過專技人員高考始得取得該項資格。

  本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公佈之「專利師法草案」內容共計五章、四十三條,其中重要之內容主要包括:一、規定了中華民國國籍之人通過了專利師考試,並不具特定消極資格,即可取得專利師證照,同時本草案也容許外國人可以參加專利師考試,且可以在我國執行專利師之業務。二、明定專利師之職前訓練、執業登錄、執業方式、受委託業務範圍及執業應遵行事項。三、參酌我國各項專技人員之制度,專利師須加入專利師工會使得職業,並且明定專利師工會之組織、主管機關之監督及管理,以及為維專利師風紀及確保合法專利師之權益,明定專利師應付懲戒事由、懲戒、懲戒處分方式、懲戒委員會組織及未具專利師資格者擅自執業之處罰。四、本法為顧及原先取得有專利代理人資格之人的權益,乃明訂職業滿三年者可以不經過考試,即可取得專利師證照,並且本草案如已通過,職業未滿三年之人仍可繼續執行專利代理人之業務。

  本草案之推動,將可使許多優秀之專利工程師以及具有理工背景之人,可透過該項考試取得專利師證照,並解決現今專利代理人程度參差不齊的問題,然而考試之科目與考生之資格,本草案並未明文規定,將就未來舉辦考試再行訂定。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