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1

公司法新修正條文,已於94年6月22日公布,將折衷授權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

  此次公司法除增訂及刪除現行條文外,並將部分條文修正。增訂部分為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至177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等條文,除賦予持有一定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外,並增列股東會開會時,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之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規定,另外增列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惟須載明於章程。

  修正部分,於第18條增訂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之公司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亦須依代碼規定辦理。須注意的是,於第156條第2項刪除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之規定,將以往之折衷授權資本額制,改為完全之授權資本制。另外,於第179條關於表決權之限制,此次修法並增列若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其所持有之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股份亦無表決權之規定。

  此次公司法修正,大量增加了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作業之規定,乃為因應國際化之潮流以及解決地域限制之問題,增加了實務運作之便利,亦可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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