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4

最高法院呼應釋字第587號肯認子女有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依現行民法第1063條規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出生之子女,推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但是若夫妻之一方能夠證明子女並非自丈夫受胎者,則僅夫或妻能夠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限於知悉子女出生後一年內提起,至於子女本身及生父本人,則都無法提起確認親子關係或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鑒於此情形,釋字第587號遂放寬認為子女應有權的提起確認親子關係等訴訟,只不過修法進度緩慢,致目前實務上並無明確規定該怎樣處理此類由子女提起之確認親子關係等訴訟,惟最高法院日前幾則判決已「走在法律之前」,參酌釋字第587號解釋文意旨,將部分案件發回二審並要求二審法院以釋字587號解釋為基礎而重新審理,讓案件有「起死回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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